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满减优惠、只换不修、退换货相关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2-10-25 10:06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1.最近为了吸引新老顾客消费,我们店铺举办了“满300减30元”,“两件9折”优惠活动,请问这样的销售方式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您所描述的“满减”和“打折”都属于商业折扣,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但要注意一定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如果仅仅在备注栏注明的话,折扣额是不可以冲减销售额的。

  2.我是一家专营电器销售的商户,为让消费者买得放心,我们承诺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只换不修,请问这样该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您所描述的销售方式为以旧换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我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因质量问题被退换货,请问我公司的销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