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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相关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1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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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我司需要向境外支付资金,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2.若我司需要向境外支付资金,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1.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2.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我该如何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答:方式一:大厅办理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方式二: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

  第一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

  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备案人可以选择本市银行或外省市银行办理付汇。备案人选择行政区划为外省(市)时,可以手工录入银行营业网点。

  注意:请务必录入详细的付汇银行营业网点信息,例如:XX银行XX支行(营业部),以免影响您办理付汇。

  由于备案办理成功后,会向联系人的手机发送记载有备案编号的短信,请务必确认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是否正确。若有问题的,请通过“用户中心——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手机号码修改”修改实名手机号。

 

  完成表单填写后,请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上传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备案人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同一笔合同之前已经做过支付备案并已提交过资料,则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为非必报。上传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进行切换)。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插入CA/IA证书,输入私钥进行签名。

 

  点击“验证”后再次弹出确认信息,点击“确定”。

  提交成功后,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也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申请。

  相关支付备案申请的状态(已申请未查验、查验通过、查验不通过、已撤销、已作废)可通过首页办税桌面的“事项进度”进行查询,也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进行查询。

  第五步:前往银行办理付汇

  提交完成后,纳税人可以持生成的受理编号前往具体的付汇银行支付,并由银行通过数字外管平台进行支付备案核验。

  4.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是不是每次支付前都要做支付备案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5.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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