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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纳税人12366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4-04-0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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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2.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3.如何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企业在出口货物实际报关离境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如果因货物退运等原因需要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单一窗口相关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等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受托方再凭该证明向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4.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出口销售收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出口销售额应区分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8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9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5.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外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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