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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相关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6-04-2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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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跨年度支出申报时,暂未取得有效凭证怎么办?

  答: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如果过了汇算清缴期,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当年计提的工资于次年发放,汇算清缴能扣除吗?

  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4.企业所得税很多优惠政策不再备案,那我企业是否不再需要留存相关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比如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等。

  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上海市,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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