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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动力小课堂: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2-1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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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税动力”小课堂~我们将围绕最新出台的多项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重点针对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三大主体,以“政策+案例”的方式简明扼要地讲解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期小课堂带您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划重点:

  ·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上海市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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