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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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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1-11-01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此条失效)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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