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14 14:4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税〔2006〕9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6-07-07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