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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3-27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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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1987〕财税地字第02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87-09-19

状态:全文有效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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