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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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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87〕3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87-03-07

状态:全文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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