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27 11:06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发〔1996〕65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11-12
废止日期:2017-12-29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接地质矿产部<关于请对国税函发[1995]453号文作进一步解释的函>(地函[1996]073号)。经研究,现对地勘单位的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地勘单位承担其他各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三)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地勘单位取得的各项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免,即单位和个人凡应缴纳"三税"的均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均应照章缴纳印花税。但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