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些区、县局反映,对房产税从租征税部分,有的按实收租金计算,造成矛盾。房产税从租征税的租金历来是按应收租金作为计税依据。
我局沪税政二(1984)1号文明确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出租私房不论结构好坏,是全部或部分出租,统一按应收租金征税”。一九八七年对企事业单位恢复开征房产税时,我局又以沪税政二(87)代7号代电通知规定:“对行政、事业、企业和军队等单位的出租房产,由原来按实际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改按应收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因此对行政、事业、企业和军队等单位和个人从租征税部分仍按上述规定办理。对房管部门经租和代理经租的房产,仍照顾暂按实收租金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