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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6-20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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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地〔1989〕12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11-28

状态:全文有效

  据一些区、县局反映,对房产税从租征税部分,有的按实收租金计算,造成矛盾。房产税从租征税的租金历来是按应收租金作为计税依据。

  我局沪税政二(1984)1号文明确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出租私房不论结构好坏,是全部或部分出租,统一按应收租金征税”。一九八七年对企事业单位恢复开征房产税时,我局又以沪税政二(87)代7号代电通知规定:“对行政、事业、企业和军队等单位的出租房产,由原来按实际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改按应收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因此对行政、事业、企业和军队等单位和个人从租征税部分仍按上述规定办理。对房管部门经租和代理经租的房产,仍照顾暂按实收租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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