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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3-0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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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地〔1986〕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86-06-23

状态:全文有效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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