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地质矿产部

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4-03-01 11:05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地函〔1994〕156号

发文单位:地质矿产部

发文日期:1994-06-14

状态:全文有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94)海油函(合)26号<关于对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请予确认的函>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例外规定的有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的涉及开采石油资源的两个行政法规,即<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凡属上述两个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的采矿权人,应按这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凡不属于上述两个行政法规调整范围的其他开采石油资源的采矿权人,均应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