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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7-1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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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3-06-28
废止日期:2014-04-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8日

 

  政策解读: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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