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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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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预〔2014〕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4-01-06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6日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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