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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9-2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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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3〕15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07-11
废止日期:2011-02-2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2011.02.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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