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