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