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5:03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税〔1995〕2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08-20

状态:全文有效

  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的事例越来越多,各地要求对此明确税收征免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