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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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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6〕2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11-21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停止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近来,一些地方来电询问,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其从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对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凡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上述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需要相应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对核定的工资薪金数额,应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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