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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取得的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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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油发〔1994〕1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1994-05-16

状态:全文有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派员到处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合作油田联管会工作,所取得的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派员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使用油田联管会中工作,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由雇佣单位统一支付给中油公司的人员服务收入,应按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服务业的其他服务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中油公司派出人员个人从雇佣单位和中油公司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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