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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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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3〕2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04-09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部分有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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