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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2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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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外[1995]7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5-07-26
废止日期:2018-11-02
索引号:AE9101070-1995-00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务局、上海海洋石油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95)1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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