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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本市花卉市场内个体户经营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2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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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四[1997]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7-04-14
废止日期:2015-09-30
索引号:AE9101070-1997-00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对本市花卉市场内个体户经营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

废止或失效的条款: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第五分局:
  最近,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对本市花卉市场内个体户的经营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统一和明确。经研究,现对本市花卉市场内个体户经营花卉、盆景用其他手工艺品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花卉市场内设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可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花卉市场内个体户从事花卉、盆景及其他手工艺品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一律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按沪税政四(1993)24号文件所附的《上海市个体蔽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行业一、销售货物征税项目中所适用的所得税带征率个人所得税。(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内容废止)
  三、农业生产者在花卉市场内销售自产花卉及其他初级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凭其产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初级农业产品自销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可予以免税照顾;如该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注明居住地与农产品产地不致的,还需出具产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有关证明,方可予以免税。
  四、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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