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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转发《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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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政四〔1994〕2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4-08-29
索引号:AE9101070-1994-01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转发《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第二条中“800元(全年9600元)”、“或者参照用上述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确定带征率按销售额(营业额)直接带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税务局一至五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4)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点所称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是指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业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合同(协议)向承包、承租人预付和兑现完成承包目标的互资、奖励性报酬后,其余税后利润仍归企业所有的。
  二、对《通知》和一条第(二)点中所称的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可根据下列情况,按不同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科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采取按查帐方式征税的,则对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用后承包、承租人的实际所得,加上平时从企业取得的互资、奖金收入,扣除每月800元(全年9,600元)必要费用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行业企业的盈利水平,分别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参照用上述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确定带征率按销售额(营业额)直接带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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