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