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25 17:28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地税个〔2008〕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8-08-21
索引号:AE9101070-2008-01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83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