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27 10:16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地税个〔2008〕1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8-08-21
索引号:AE9101070-2008-01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57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