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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2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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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个[2009]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9-02-16
索引号:AE9100000-2009-07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统一填报《境内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或《境内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并采用软盘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其员工实施股票增值权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施权和行权时,仍按《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7号)规定的表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境内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
     2.《境内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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