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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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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发(2017)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7-01-22
废止日期:2021-01-28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70002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沪财法〔2021〕1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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