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3 14:50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6-09-01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1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