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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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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8〕8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1998-05-27

状态:全文有效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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