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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1-12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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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进[2006]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6-01-06
索引号:AE9101080-2006-00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一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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