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1-12 13:4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税〔2005〕19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2005-12-29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