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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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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2001〕7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06-21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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