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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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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1〕47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06-20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我国目前禽产品出口的紧张状况,增强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支持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现就禽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禽类产品,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要优先办理退税。禽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批,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顺序限制,可采取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的办法。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精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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