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4:06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发〔1997〕59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10-07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