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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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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8〕15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09-23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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