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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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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8〕1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07-23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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