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