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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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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8〕16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03-23
废止日期:2006-04-3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已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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