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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26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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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7〕13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08-08

状态:全文有效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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