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5年10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废止的92件,自然失效的29件。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