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比《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增加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参照使用。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法[2008]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转发给你们。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启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行政复议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零零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