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本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30 09:47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第3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日期:2015-12-28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50018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本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安排,本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改革内容

  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式,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

  1、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只需填写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2、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登记及换证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并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官方网站(www.shstj.gov.cn)公示。已成立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说明;遗失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后,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民政部门存档。

  3、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社会组织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办事指南,可登录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换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其他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2月28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