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05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2000〕5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1-17
废止日期:2021-09-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不因改制增加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税赋"的指示精神,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缴纳的契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