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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2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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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流〔2006〕5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6-11-20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废止第一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个人继承房屋行为的有关契税政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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