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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1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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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地〔2008〕4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8-06-13
废止日期:2021-09-01
索引号:AE9101190-2008-00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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