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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0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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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 (2010) 1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0-08-27
废止日期:2016-08-18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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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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