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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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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0〕55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7-19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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