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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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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0〕15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3-03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企业申请投资抵免时,应附送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在贯彻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国产设备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
    二、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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